各部门(单位),全校教职工:
为确保全校教职工及时享受2026年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。
一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【2022】7号规定,“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”
二、【重要提醒】2025年12月31日前,各位教职工务必在“个人所得税”APP上依法申报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事项。如果申报不及时,将不能及时享受2026年税收优惠政策。
请各部门(单位)务必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。
如有疑问,请与财务处结算科科长左元丽联系,联系电话:88298095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-2026年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指引.docx
财务处
2025年12月26日